时间:2014-11-07 来源:中国环境报 作者:
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《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《意见》明确,在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前提下,2017年,全省用水总量将控制在219亿立方米左右,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比2013年下降19.4%,地下水压采量39亿立方米,非常规水回用率达到30%左右,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%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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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意见》提出,全省所有设市城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,县城和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争取在2015年底前实行。按照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、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,划分为一、二、三阶梯水价,级差按1∶1.5∶3的比例安排。
同时,工商企业、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。对超定额小于20%(含20%)的水量,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.5倍征收。对超定额20%~40%(含40%)的水量,按政府规定水价的两倍征收。对超定额40%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。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~10倍制定。
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。将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、合理盈利的水平,农业供水实行终端水价制度。同时,对农业用水推行“定额管理、超额加价”、“一提一补、全额返还”等水价管理模式,使节水灌溉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。
此外,河北省还将扩大差别水价加价行业范围,由现行的8个高耗能行业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。
《意见》提出,大幅提高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,促进综合水价与外来水价格的平衡,将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提高到超过城市供水价格的水平,扩大城市供水企业利用地下水与利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价差幅度。加大地下水资源费征收力度,提高收缴率。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,全部关闭自备井。在地下水超采区,严禁新打机井。其他区域严格审批。
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。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、微咸水和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,对工业、洗车、市政环卫、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的,规定使用比例,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减征或免征利用常规水的水资源费,使用比例越高减免幅度越大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使用常规水部分实行加价。
按照补偿成本、合理收益的原则,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,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,强化对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,提高收缴率,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。
《意见》明确,中型及跨县(市)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,将下放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。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,下放到县(市)价格主管部门管理。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、省直管县(市)和扩权县(市)政府。鼓励各市、县(市、区)探索股份制、混合所有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,强化对中小水库的维护管养。
《意见》要求,科学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。实行同区同质同价,有机衔接引江水与本地水。
适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。通过提高基本水价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措施,使城市综合水价与南水北调水价接轨。